解除房屋買賣契約之退稅退稅請求權,5年有效 彰化縣政府 A
2009-04-24 16:49:20 發表
解除房屋買賣契約之退稅退稅請求權,5年有效
Apr 25, 2009 3:00 AM - Show original item
解除房屋買賣契約之退稅退稅請求權,5年有效
財政部近日核釋納稅義務人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在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前,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申請退還已納稅款案件,其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為5年,並自該房屋買賣契約解除日起算。
有關房屋買賣雙方協議解除契約,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申請退還已納稅款的案件,因原核定契稅並無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事,故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另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由於房屋買賣契約在未經雙方協議解除前,當事人並無撤銷契稅申報及請求返還已繳稅款之權利,稽徵機關對其繳納之稅款亦無返還義務,故財政部規定其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應以買賣契約解除日作為起算點。
本局籲請民眾注意,訂定買賣契約繳納契稅後,在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記得於解除契約日起5年內向原申報機關,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