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福委聯盟

政府頒布施行職工福利金條例,目的是透過事業單位及受僱員工共同提撥職工福利金,開辦必要的福利措施,以鼓舞員工工作士氣,強化勞資合作關係。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凡平時僱用職工數在50人以上之公民營事業單位,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企業基於和諧的勞資關係中創造職工福利,不但可以達到招攬優秀人才的目的,也可也可激發員工工作意願,進而促進事業之發展,許多企業已將職工福利列為最重要的人事政策。

職工福利金使用如未達經常性收入70%,是否會被課稅?

2009-01-05 22:36:21 發表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提醒各事業單位福委會,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支出使用如未達經常性收入70%以上,將不符財政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法應予課稅。

每年12月31日前,請福委會主委、財委、總幹事、會計幹事趕快統計財報,貴公司當年的福利金支出,是否有達到當年度總收入之70%,若支出未達到70%以上,5月份結算申報時剩餘福利金將會被課以25%的所得稅,福利金若被罰繳所得稅恐會被員工們申訴為屬保管人之職務疏失,委員們不可不慎。

以下為相關稅務解釋函令:
對免稅標準支出比例之闡釋

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70﹪者」,係指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之結餘款應不在當年度收入範圍內。(財政部73/10/27台財稅第61981號函)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辦理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自81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81/03/23台財稅第801254861號函)

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本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兩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這篇文章讓你覺得?

0 個回應 想要回應?請登入

瀏覽設定收摺

提醒

您即將連結到YAHOO!以外的網站,請確定是否繼續瀏覽?

若該網站要求登入或輸入個人資料,請多加留意!

知識+ 之問答內容是由參與Yahoo!奇摩知識+ 之網友提供,僅供參考,Yahoo!奇摩不保證其正確性。

推薦文章

( 請輸入純文字,切勿使用html語法 )剩餘字數:100
目前沒有資料

( 若要同時新增多個標籤,請用半形空格隔開 )

建議標籤:
標籤已經選取完畢

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