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會舉辦旅遊等活動經費非屬員工薪資,年節慰問金則屬其他所得
說明:三、營利事業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准免扣繳所得稅,前經本部65年7月17日台財稅第34758號函釋有案。準此,凡舉辦旅遊、慶生會、敬老會摸彩活動等費用,可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免視為員工之薪資,並免扣繳所得稅。
四、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年節慰問金,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費不同,可不列入本機關員工之薪資所得,惟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由受領職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
五、職工福利委員會委由膳食委員會辦理職工午膳營養補助費,如營利事業並未另行給付伙食費或給付之伙食費併同該午膳營養補助費每月在1,800元以內者,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財政部70/12/31台財稅第40901號函)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併計員工所得課稅釋疑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93年7月22日修正動支比率不予限制)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財政部83/09/0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員工之現金補助款,如確為改善職工福利,且符合創設目的者,其超過本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說明「當年度福利金總收入40﹪」之動支比例部分,於適用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算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比例是否達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70﹪時,准予併入計算。(財政部84/05/17台財稅第84161352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台八十五勞福一字第一一六三七二號函
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附屬法規之立法意旨,係本自助互助原則,由事業單位及受僱員工共同提撥福利金,同推派代表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本合法、公平、普及、有效原則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本案該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擬發之「服務年資獎金」其本質應屬事業單位為鼓勵、吸引其員工長期留任之獎勵措施,與前開立法意旨不符,雖經委員會決議通過,惟與相關法令之規定不符,仍不得動支福利金發放服務年資獎金。
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國外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元月十九日台八十七勞福一字第○○一三五六號函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立法精神,均係以全體職工為服務之對象,員工
依其得支配之假期、經濟能力等個別因素所為之個別旅遊,與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辦
理之活動顯有差異,應由其自行負擔所需費用,準此,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國外旅
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並請依職工福利金動支比例規定,最高於
全年度福利金總額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研訂辦法辦理之。(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已於
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台勞福第○○七○○○○號函修正在案,請參考修正後之
各項動支比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