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台灣的之美-旅遊

1、胡大俠管家(知識長)誠懇邀請加入本團。
2、愛好旅遊,當您的足跡踏過3/2的地球村,
會發現到台灣其實真的很美麗,是一處旅行與瞭解華人歷史的好地方。
3、成立知識團本意,在知識團裡面有:太極拳老師、旅遊界專家、美食達人、感情、婚姻與投資理財的高手,
為了讓台灣人及外國人在本團的各位專家精心的介紹寶島下,使福爾摩沙確實是亞洲最美麗的一顆明珠,讓更多人能夠真正的認識。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2008-10-24 07:03:43 發表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自民國97年5月23日生效
主辦單位:萬里鄉戶政事務所
公告日期:2008/04/16

依據
內政部97年4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700597032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配合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三、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戶政事務所依下列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其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至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當事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期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派員至該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於結婚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當日辦妥結婚登記。另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商請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當日傳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協助查實之戶政事務所應於三日內將相關文件正本函復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歸檔。尚有其他特殊情事者,以個案函報本部研處。
四、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
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
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1、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國外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簽名或蓋章。
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內結婚者,應查驗其結婚書約(向戶政所拿或參考格式下載檔案附件一)。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
2、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4、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
六、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當事人依第三點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得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結婚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三)。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
前項結婚證明書之申請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七、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http://www.ris.tpc.gov.tw/web/AB?command=showDetail&postId=165329
下載檔案:結婚書約、結婚證明書申請書、結婚證明書
http://www.ris.tpc.gov.tw/web66/_file/1203/ABdownload/1208319031876file.doc
未成年人結婚同意書
http://www.cywest.gov.tw/image/%A5%BC%A6%A8%A6~%A4H%B5%B2%B1B%A6P%B7N%AE%D1.doc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http://www.ris.gov.tw/ch1/ris-1-30.html

這篇文章讓你覺得?

0 個回應 想要回應?請登入

瀏覽設定收摺

提醒

您即將連結到YAHOO!以外的網站,請確定是否繼續瀏覽?

若該網站要求登入或輸入個人資料,請多加留意!

最新推薦名單

㊣安靜美女㊣

於 2009-05-19 推薦

神奈・貓口ω

於 2008-12-22 推薦

胡大俠本尊

於 2008-10-25 推薦

知識+ 之問答內容是由參與Yahoo!奇摩知識+ 之網友提供,僅供參考,Yahoo!奇摩不保證其正確性。

推薦文章

( 請輸入純文字,切勿使用html語法 )剩餘字數:100
目前沒有資料

( 若要同時新增多個標籤,請用半形空格隔開 )

建議標籤:
標籤已經選取完畢

警告